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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可以申請鑑定機關鑑定
訴訟程序外之鑑定─限於告訴乃論或無刑事責任,(過失傷害或單純車損)。(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)。
01.當事人(駕駛人、車輛所有人、代理人等)申請─距案發日起六個月內。
02.處理(警察或憲兵)機關移請鑑定─距案發日起六個月內。
已進入司(軍)法程序案件之鑑定(如車禍致人死亡案件)─由司(軍)法機關囑託鑑定,被害人或家屬得於訴訟中請求檢察官送請鑑定
不服「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之鑑定,如何救濟?
如為訴訟程序外,由當事人或警察機關移送者,於接到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,敘明理由向省(市)『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』申請覆議。 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─以訴狀向原審理之司法機關陳請囑託覆議鑑定委員會為覆議鑑定(已進入司法程序者須由法院聲請覆議鑑定才會受理),如司法機關未囑託覆議鑑定,則應以訴狀敘明對原鑑定意見不服之理由及應調查之其他證據,促請司法機關囑託覆議鑑定或為不同之認定。
不服「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之鑑定,如何處理?
『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』受理覆議以一次為限,除另有新資料或證據外,不再重行覆議。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,被害人(家屬)如對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仍有不服時,得以訴狀附具理由向原審理司法機關說明:『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要求法院送請具有該項專業之個人、機關或團體再為鑑定』,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,理論上僅供法院審理事實之參考,鑑定結果非斷案之唯一依據,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被告是否過失,而不採用『鑑定委員會』之鑑定意見。故被害人(或家屬)如有合理懷疑,應儘力搜尋人證、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,並隨時具狀陳明。惟被害人(家屬)最好列舉具體證據,或類似案例作為佐證,較有影響力。
被害人應該注意事項
01.已進入司(軍)法案件,非由該司(軍)法機關即法院囑託鑑定,鑑定委員會將不予受理。
02.申請鑑定務必陳報通知得到的地址,以便鑑定委員會寄送開會通知書。依目前鑑定委員會人
員及案件之負荷,就每一鑑定案件所花費時間有限,故被害人(家屬)應儘量搜集有關照片、證據,於通知之開會日期至鑑定委員會陳述意見,必要時應先準備書面陳述,以利鑑定之正確性與權益保障。
03『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』會議,被害人或家屬得檢具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列席。
04.鑑定案件不得做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。
05.鑑定意見結論意義如左:
1. 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,以『為肇事原因』表示之。
2. 雙方均有過失,且過失程度相同者,以『同為肇事原因』表示之。
3. 雙方均有過失,但過失程度不同者,較重之一方以『為肇事主因』表示之;較輕之一方依次以『肇事次因』『亦有過失』『亦有疏忽』『稍有疏忽』表示之。
06.『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』應在鑑定會議後五日內掣妥鑑定意見書,並將副本,寄給當事人。
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,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,但以一次為限。其已進入司(軍)法程序者,應向司(軍)法機關聲請轉送各『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』覆議。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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